當前位置: 資訊>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農辦機〔2024〕3號)有關要求,現將《江西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財政廳
2025年3月12日
江西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為切實增強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用成效,全力推動農業領域低空經濟的蓬勃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農辦機〔2024〕3號)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如下。
一、補貼對象及要求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機者應由產品生產企業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內容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證書。購機者應按規定進行實名登記和投保責任保險,實名登記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證件號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補貼申請對象信息一致。
二、補貼標準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分檔及參數、補貼額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制定公布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執行。
三、產品要求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等有關要求,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米,最大平飛速度不超過50千米/小時,最大飛行半徑不超過2000米;
2.空機質量不大于116千克,最大起飛重量不大于150千克;
3.具備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4.符合《植保無人飛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3213-2023)中有關質量、性能、安全等技術要求;
5.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并在機體標注產品類型和唯一產品識別碼等信息,在產品外包裝顯著位置標明守法運行要求和風險警示;
6.具備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認證機構頒發的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獲得省級以上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或鑒定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或鑒定證書;
7.作業面積不少于1000畝。
為穩步推進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線上辦理,提升風險防控水平,將對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行“手機APP申請、機具二維碼識別、物聯網軌跡監測”的“三合一”補貼辦理,實施“先用后補”。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為過渡期,2025年7月1日及以后生產并在我省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須符合“三合一”補貼辦理要求,具體操作按照《江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四個工作制度的通知》(贛農規計字〔2022〕39號)中《江西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三合一”辦理操作指引》規定執行。
四、生產企業條件
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已依法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適航許可(微型、輕型、小型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可無需取得);
2.建立有智能化管控平臺,能夠對其產品的作業飛行實行遠程實時監測、安全管控,且該平臺已直接或間接接入中國民用航空局無人機云交換系統;
3.擁有健全的植保無人飛機操作員培訓考核體系,能夠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農業農村等部門有關規定,對其產品購置者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安全飛行常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用藥技術和突發情況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培訓考核;
4.通過了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五、補貼操作流程
(一)產品投檔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投檔工作參照《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江西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贛農字〔2024〕58號)常規機具操作程序執行。
(二)補貼申請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辦理事項按贛農字〔2024〕58號文件中的常規機具操作相關規定進行,購機者提交申請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證明(農民憑身份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憑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2.購機發票復印件;
3.“一卡通”卡號或銀行賬號;
4.操作人員培訓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機具投保責任保險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6.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證明文件(可按需提供截圖)。
六、相關要求
(一)明確企業主體及補貼對象責任。參與補貼政策的產品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有關規定,規范生產經營行為,對產品質量、性能、服務等承擔主體責任,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補貼實施過程中,生產企業要積極配合購機者提供購機申請材料,同時有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完成核機的責任和義務。產銷企業因違法違規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補貼對象需對提交的補貼申請材料和所購置產品的真實性負責,若因違反補貼政策實施、國家空中交通管制及通用航空飛行有關規定等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二)強化補貼實施監管。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職責規定,做好責任區域內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工作,如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職責的,應該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或單位,并積極協助配合。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發現補貼產品質量不穩定、用戶投訴較多或售后服務不到位的,要立即展開相關調查,并依據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對于違規失信行為,將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以及我省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