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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團關于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兵團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的通知
各師市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于實施好2025年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通知》(農辦機〔2025〕3號)有關要求,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加力推進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加快農業機械結構調整,經商兵團商務局,現將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擴大并調整報廢補貼范圍
2025年兵團納入特別國債支持的農機報廢更新補貼種類,由15類擴圍至27類,其中納入國家統一實施的補貼種類15類:主要包括拖拉機、播種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機動噴霧(粉)機、機動脫粒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新增了水稻拋秧機、田間作業監測終端、植保無人機、糧食干燥機(烘干機)、色選機、磨粉機。兵團自行確定的農機種類由6類提高至12類:主要包括上年度確定的5類,包括聯合整地機、鏵式犁、殘膜回收機、自走式青(黃)飼料收獲機、自走式瓜果類收獲機;調整1類,“秸稈粉碎還田機”調整為“移栽機”;新增6類,包括耙(圓盤耙、驅動耙)、糧食清選機、打(壓)捆機、飼料混合機、旋耕機、割草(壓扁)機。
二、提高補貼標準和報廢條件
(一)提高補貼標準。報廢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播種機并新購置同種類機具,按不超過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不超過3萬元;報廢并更新購置采棉機,單臺最高報廢補貼額由6萬元提高到8萬元;報廢并更新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在農辦機〔2024〕4號規定的補貼額基礎上,按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報廢并更新田間作業監測終端、植保無人機,按50%提高報廢補貼標準,以上三類機具設備報廢補貼申領要以購置同類新機具設備為前提。同種類機具補貼標準原則上與自治區保持一致,具體補貼額,詳見附件2《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二)完善報廢條件。申請補貼的報廢農機發動機等主要部件應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指合法擁有機具的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統稱“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提供農業農村部門核發的牌證,對于丟失牌證、已注銷、牌證缺失、銘牌損毀、發動機更換等情況,可通過農機監理系統及檔案核查機具信息,核查出的牌證號、銘牌、發動機號碼及功率、車架/底盤號等機具信息,作為報廢補貼申辦依據;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對系統未注冊登記的牌證管理農機,本年政策實施周期內在申請人書面承諾來源合法性的前提下,可繼續按機具實有銘牌或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進行報廢補貼申辦。報廢農機的使用年限等技術條件參照相關機械報廢標準確定。對未達到推薦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技術落后的農機,允許申請報廢補貼。
具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報廢補貼手續:
1.達到或超過推薦報廢年限的。小型拖拉機推薦報廢年限為10年、大中型拖拉機15年、履帶拖拉機12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12年、自走式采棉機10年,播種機、聯合整地機、鏵式犁、殘膜回收機、割草(壓扁)機、旋耕機、耙(限圓盤耙、驅動耙)、移栽機、打(壓)捆機5年,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植保無人機等3年,田間作業監測終端2年、機動脫粒機8年,機動植保機械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10年,水稻拋秧機8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12年,鍘草機10年,自走式青(黃)飼料收獲機12年,自走式瓜果類收獲機12年,糧食干燥機(烘干機)、色選機、磨粉機、飼料混合機、糧食清選機等5年,詳見附件1;
2.未達推薦報廢年限但安全隱患大、故障發生率高、技術落后的、不適宜當地農業生產需要的;
3.農機損毀嚴重、維修成本高、無法修復或無配件來源的,或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4.國家明令淘汰的。
三、加強資金使用管理
2025年兵團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原則上全部優先使用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重點支持老舊農機報廢補貼和報廢并購置同種類機具的更新補貼兌付,以及田間作業監測終端、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植保無人機新購置補貼兌付。
四、強化政策實施保障和監管
各師市要高度重視,堅持實事求是、穩步推進,按照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機報廢回收拆解體系建設,鼓勵根據實際將回收環節和拆解環節分開;強化政策實施監管和風險防范,緊盯機具回收、機具核驗、報廢拆解、資金兌付等關鍵環節,嚴厲打擊信息造假、以小充大報廢、一機多地報廢、單機多次報廢、廢件拼機報廢等騙補套補行為;加大政策宣傳和解讀,切實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加強跟蹤評估,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及時處理,適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
本通知明確的擴大報廢補貼范圍、提高報廢補貼標準政策實施期限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余事項繼續按照《兵團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兵農機發〔2024〕9號)《2024—2026年兵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兵農機發〔2024〕10號)《關于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實施有關問題解釋說明的通知》(兵農函字〔2024〕41號)等文件要求及相關配套文件執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農業機械報廢補貼額一覽表
(序號1—15為國家規定的15類機具,16—27為省級自選12類機具。)
機型 | 類別 | 報廢補貼額(元) | 報廢并更新同種類機具報廢補貼額(元) | 對應更新補貼同種類機具品目 |
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500 | / | 輪式拖拉機 履帶式拖拉機 |
拖拉機 | 20(含)—50馬力(含) | 3850 | / | 輪式拖拉機 履帶式拖拉機 |
拖拉機 | 50—80馬力(含) | 7860 | / | 輪式拖拉機 履帶式拖拉機 |
拖拉機 | 80—100馬力(含) | 10840 | / | 輪式拖拉機 履帶式拖拉機 |
拖拉機 | 100—160馬力(含) | 13140 | / | 輪式拖拉機 履帶式拖拉機 |
拖拉機 | 160—200馬力(含) | 18000 | / | 輪式拖拉機 履帶式拖拉機 |
拖拉機 | 200馬力以上 | 20000 | / | 輪式拖拉機 履帶式拖拉機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450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1—3kg/s(含) | 5500 | 825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3—4kg/s(含) | 7300 | 1095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喂入量4kg/s以上 | 11000 | 1650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3行,35馬力(含)以上 | 7200 | 1080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麥聯合收割機 | 4行(含)以上,35馬力(含)以上 | 17500 | 2625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2行 | 7200 | 1080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3行 | 12500 | 1875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自走式玉米聯合收割機 | 4行及以上 | 20000 | 30000 | 谷物聯合收割機、玉米收獲機 |
采棉機 | — | 30000 | 80000 | 采棉機 |
播種機 | 6行以下 | 600 | 900 | 播種機 |
播種機 | 6—11行 | 1200 | 1800 | 播種機 |
播種機 | 12—18行 | 1600 | 2400 | 播種機 |
播種機 | 18行以上 | 2000 | 3000 | 播種機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 | / | 1200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水稻插秧機 | 4行手扶步進式 | 1740 | 2610 | 水稻插秧機 |
水稻插秧機 | 6行及以上手扶步進式 | 2170 | 3255 | 水稻插秧機 |
水稻插秧機 | 4—5行乘坐式 | 5400 | 8100 | 水稻插秧機 |
水稻插秧機 | 6—7行乘坐式 | 9930 | 14895 | 水稻插秧機 |
水稻插秧機 | 8行及以上乘坐式 | 12500 | 18750 | 水稻插秧機 |
機動噴霧(粉)機 | 18—50馬力(含) | 30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機動噴霧(粉)機 | 50—100馬力(含) | 45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機動噴霧(粉)機 | 100馬力以上(含) | 65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機動噴霧(粉)機 | 噴幅12—18m懸掛及牽引式噴桿式噴霧機 | 3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機動噴霧(粉)機 | 噴幅18m及以上,懸掛及牽引式噴桿式噴霧機 | 13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機動噴霧(粉)機 | 牽引式或自走式,藥箱容積≥300L,噴幅半徑≥6m | 6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機動噴霧(粉)機 | 自走式,藥箱容積≥300L,噴幅≥20M | 1500 | / | 機動噴霧(粉)機 |
農業機械推薦報廢年限一覽表
機型 | 類別 | 報廢年限 | |
輪式拖拉機 | 20馬力以下 | 10年或累計作業超過1.2萬小時 | |
20馬力以上(含) | 15年或累計作業超過1.8萬小時 | ||
履帶拖拉機 | 12年或累計作業超過1.5萬小時 | ||
自走式聯合收獲機 | 12年 | ||
自走式采棉機 | 10年 | ||
播種機、聯合整地機、鏵式犁、殘膜回收機、割草(壓扁)機、旋耕機、耙(限圓盤耙、驅動耙)、移栽機、打(壓)捆機 | 5年 | ||
農用北斗輔助駕駛系統 | 3年 | ||
植保無人機 | |||
田間作業終端 | 2年 | ||
機動脫粒機 | 8年 | ||
機動植保機械 | 10年 | ||
水稻插秧機 | 手扶式 | 8年 | |
乘坐式 | 10年 | ||
水稻拋秧機 | 8年 | ||
飼料粉碎機 | 18千瓦以下(含) | 10年 | |
18千瓦以上 | 12年 | ||
鍘草機 | 10年 | ||
自走式青(黃)飼料收獲機 | 12年 | ||
自走式瓜果類收獲機 | 12年 | ||
糧食干燥機(烘干機)、色選機、磨粉機、糧食清選機 | 5年 | ||
飼料混合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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